學生自學網頁
主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課題:「一國兩制」的內涵和實踐
香港居民的權利與義務
前備知識
學生在基礎教育學習階段,應已具備以下相關的學習經歷:• | 簡略認識香港的政治和社會的發展歷史和現況 |
• | 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居民的重要性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根源 |
• | 初步認識香港居民的身份、《基本法》訂明的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甲):香港居民的定義
資料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見《基本法》文件十五) |
香港居民的身份類別
長期以來,香港是一處中外人士薈萃的地方。《基本法》根據香港的情況,於第三章對香港居民的含義作了清晰的規定。 |
1. 根據資料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從下面選取適當的字幅配對相關的身份類別。 | ||||||||||||
(乙)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所謂權利,是指法律容許公民行使的權利及享有的自由。《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大部分在《基本法》的第三章列明,而其他章節也作了一些規定。
香港特區居民可以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很廣泛的。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居民在政治、社會、經濟及人身方面的自由均依法受到保護。 |
資料二: 短片「權利與義務」
資料三: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法》第三章由第二十四條至四十二條,訂明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此外,在其他章節也有述及與權利和義務相關的內容。以下為相關的條文內容及大致分類:
《基本法》 | 條文內容 | |||
關於法律及司法方面 | ||||
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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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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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 | ||||
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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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表達意見的權利和自由方面 | ||||
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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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方面 | ||||
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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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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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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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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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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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仰方面 | ||||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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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權方面 |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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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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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福利和婚姻自由方面 | ||||
第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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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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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和文化方面 | ||||
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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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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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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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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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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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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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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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 條文內容及其重要性 | ||||||
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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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考資料二及三有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內容和大致分類,從下面選取適當的字幅配對相關的欄目。
(丙) 平衡權利和義務
《基本法》第三章列明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我們在行使權利及享受各種自由的同時,也要留意尊重別人的權利與自由,並須顧及社會的整體利益等規限。 |
《基本法》第四十二條指出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法律是人們的行為規範,當各人都遵守法律,便可以維持公共秩序,這是維護社會穩定不可少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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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四:權利的規限
權利規限的合法目的*1 | 相關事例 | |
資料來源 | 事件內容 |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而須先獲不反對通知書 | 節錄自終審法院 上訴2005年第1-2號 梁國雄、馮家強、盧偉明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案書中譯本】 (2005年7月8日*2 | 與世界上許多其他地方一樣,香港的行人道上經常熙來攘往,道路交通也經常十分繁忙。救護車和消防車等車輛,均會受到交通擠塞影響。行使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方式不但要和平,而且不應對公路上的自由通行構成不能忍受的干擾或危害公眾安全;在此前提下,警方作出合理的安排將促進而非阻礙人們行使上述自由。而假如警方能在事前接獲合理的通知,這當然會大大增強其作出有關安排的能力。 |
為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以執行刑事法限制暴力行爲 | 節錄自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2020年1月13日) *3 | 因此,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例如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有關的限制從我們的刑事法可見一斑。法院在案件的情況有需要時,會全面及合適地執行此等刑事法。 |
為保障他人名譽而限制誹謗他人的言論 | 節錄自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2020年1月13日) *3 | 言論自由(《人權法案》稱為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的條文清楚說明相關的權利附有特別的責任及義務。因此,有必要時可對此等權利的行使予以規限,例如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的緣故。和平集會的權利在得到確認的同時,也與言論自由一樣受到限制。結社自由亦然。 |
為維持公共衞生,而限制市民聚集 | 節錄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2020年3月28日) *4 | 減少社交接觸是延遲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的關鍵。政府於2020年3月28日]將會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果斷和嚴厲的措施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這規例賦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禁止在指明期間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 |
- *1 《憲法》和《基本法》海報資源套,「《憲法》和《基本法》教育」網頁
- *2 梁國雄、馮家強、盧偉明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案書 (第135段),2005年7月8日,節錄自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0445
- *3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零二零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政府新聞公報,2020年1月13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1/13/P2020011300621.htm
- *4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政府新聞公報,2020年3月28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3/28/P2020032800716.htm
3. 我們在行使權利及享受各種自由的同時,亦附有尊重他人甚或整體社會權利的責任。參考資料四有關權利規限的不同合法目的,從下面選取適當的字幅配對相關的欄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憲法》和《基本法》教育」網頁。香港:教育局。
- 課程發展處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組(2017)。《綜合運用共通能力資源冊(初中)》。香港:教育局。